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章程
發布時間:
2013-04-16
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?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并規范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的法律地位及行為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國務院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章程?! 〉诙l本會名稱: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:Yunnan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TradeAssociation?! 〉谌龡l本會名稱及本章程中所稱“承裝修
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
章 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確立并規范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的法律地位及行為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國務院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本會名稱: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協會
本會英文名稱:Yunnan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。
第三條 本會名稱及本章程中所稱“承裝修試”,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本行業現行權威表述“承裝(修、試)”為同一概念。即指本行業是由承接電力設施安裝、維修、試驗三類電力業務的企業所構成。
第四條 本會是由云南省電力承裝修試企業和相關發電、供電、電力勘測設計、電力制(修)造單位及相關領域專家與學者自愿參加,并依法注冊成立的跨部門、多種所有制構成的自律性、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省級行業組織。
第五條 本會以服務為宗旨。作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南方監管局昆明監管辦公室(以下簡稱“昆明電監辦”)聯系省內電力承裝修試企業的橋梁和紐帶,以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價值準則;團結全省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各類企業,致力于為本行業服務,促進全省電力安全運營和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又好又快地發展、促進會員單位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為追求目標。
第六條 本會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實行民主集中的工作制度,維護和謀求全行業的共同利益。
第七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電監會昆明電監辦,登記機關為云南省民政廳。本會在國家電監會昆明電監辦、云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。
第八條 本會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東風東路東風巷14號。郵政編碼:650051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九條 本會業務范圍
(一) 做好電力監管機構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,積極宣傳國家有關法規政策。向昆明電監辦及有關部門積極反映會員要求,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,并配合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承裝修試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。
(二) 組織調查研究,積極采集行業相關信息,掌握國際國內最新行業動態,創辦本會內部刊物及網站,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發布、交流、咨詢服務;為電力監管機構提供政策研究咨詢。
(三) 為會員搭建一個資源整合平臺,幫助企業實現人才、技術、資金等資源的優勢互補,形成行業整體優勢,打造我省承裝修試企業品牌,提升會員單位市場競爭能力。
(四) 組織企業現代化管理研究和本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、推薦工作,總結交流、推廣企業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提高行業整體管理水平,優化行業作風,協助昆明電監辦做好維護行業市場秩序工作。
(五) 組織全面質量管理、科技成果、高新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和應用工作,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。
(六) 組織制定行約行規,負責約規的貫徹執行規范行業市場行為,并接受委托開展行業監督檢查工作。
(七) 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,組織開展行業內優秀企業和企業家的評審與推薦工作。
(八) 接受委托,參與有關電力承裝修試行業地方性法規、技術標準和市場規則的制定,并積極組織實施。從而促進電力承裝修試市場的健康、有序、協調發展。
(九) 接受委托,組織專家,協助電力監管機構做好行業市場準入資格審查、資格認證,以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辦資料的初審工作。
(十) 接受委托,組織專家,承辦各類與行業相關的專業會議、行業調查、課題研討等工作。
(十一) 接受委托,做好有關電力業務許可的資料收集、整理工作,開展資質申報的代理工作。
(十二) 接受委托,組織開展行業技術和職業教育培訓工作,組織國際國內行業技術、管理等交流與合作。
(十三) 建立專家資源庫,組織專家為會員企業提供管理、技術、經濟、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,為行業客戶提供技術幫助和咨詢服務。
(十四) 積極倡導行業自律,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,規范行業經營行為,探索協調機制。應會員要求,對會員之間因市場競爭引起的糾紛和爭端進行調解和協調。
(十五) 維護電力承裝修試市場的公平競爭,規范行業自律,建立并實施“行業企業黑白名單”制。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行為,及時報告昆明電監辦,依法處理。
(十六) 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。
(十七) 完成昆明電監辦交辦、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十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。凡我省承裝修試企業,發電、供電、電力勘測設計、電力設備制(修)造單位,以及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和電力工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、事業單位,承認本章程,按規定交納會費,履行會員義務的,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。凡我省承裝修試行業及相關行業的專家、學者、從業人員經資格審查合格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承認本會章程;
(二) 自愿加入本會;
(三) 團體會員原則上應具有法人資格;
(四) 個人會員應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,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;
(二) 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入會資格審查;
(三)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,并提交理事會確認;
(四) 由理事會授權,本會頒發會員證書。
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 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;
(三) 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、建議和監督的權利;
(五) 有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的權利。
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:
(一) 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,遵守行業約定和規則;
(二)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;
(三)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,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 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 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本單位有關適應電力市場化改革與發展的動態、成功經驗、重要建議、存在問題等各方面信息資料;
(六) 會員之間,互相尊重,彼此支持,發揮各自長處,促進共同發展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退會或自動退會,本會將予以公告。
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;團體會員如被吊銷法人執照,則自動取消團體會員資格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;
(二) 選舉和罷免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(三)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,舉行學術活動;
(五) 決定終止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實行單位代表制。在同一屆任期內,如代表發生人事變動,其代表人選由所在單位作相應調整,并報本會同意后備案。
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昆明電監辦審查并經云南省民政廳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為:
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:
(二)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;
(三) 聘請本會顧問;
(四) 籌備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五)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 審查會員資格,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 決定設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;
(八)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九) 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十)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十一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若干人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之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副會長、秘書長召集主持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若干人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政治素質好;
(二) 關心云南經濟建設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三)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;
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昆明電監辦審查并經云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。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;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昆明電監辦審查并經云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。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;
(二)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 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 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 會費;
(二) 國內外友人和有關單位、組織及個人的捐贈;
(三) 政府和會員單位的資助;
(四) 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,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。團體會員企業會費繳納標準為:承裝修試一級企業20000元/年;承裝修試二級企業12000元/年;承裝修試三級企業8000元/年;承裝修試四級企業4000元/年;承裝修試五級企業2000元/年。個人會員120元/年。會費收取實行年度一次預交,每年12月向個人會員和會員單位發出下年會費繳納通知,會員單位應在次年1月31日前按會費標準繳納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等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昆明電監辦和云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經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,經昆明電監辦審查同意,并報云南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
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昆明電監辦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昆明電監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云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,即為終止。
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昆明電監辦和云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相關新聞